刑事速裁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孔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鲁权屯镇郑郝路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远鑫筑路设备有限公司门口处超车时,撞到前方顺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鲁******轻型货车左侧尾部、致使车辆毁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孔某甲的血液酒精浓度呈醉酒状态。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被告人孔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武城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孔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事故双方已达成赔偿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破案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孔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刑并处罚金,结合其醉酒程度、案发后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孔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甲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武城县**镇**村**号,电话:1379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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