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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太康县******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案犯张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在逃)等人承包四会市**酒店*楼经营四会市**桑拿休闲中心从事组织卖淫活动。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孔某甲在**酒店*楼**部工作。2018年2月开始,被告人孔某甲开始为**桑拿休闲中心介绍嫖客,每介绍一名嫖客可获得人民币50元的提成。

2018年6月17日凌晨,公安机关查处了**桑拿休闲中心,抓获多名案犯和卖淫嫖娼人员,现场查获了该休闲中心当天营业收入现金人民币6900元、技师号牌164个、POS签购单31张、技师房日报表7张、技师上钟统计表5张、登记本1本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坤

2020年2月4日

附:

    1.案卷材料陆册随案移送;

    2.量刑建议书叁份;

    3. 被告人孔某甲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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