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247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杞县**乡**村村委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戊,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己,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8日,因患有严重疾病,杞县看守所不予羁押,被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孔某己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杞县**乡**村村民何某甲、何某乙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何某甲的儿媳孔某庚打电话给孔某辛(已提起公诉)让其过来助威,孔某辛随纠集孔某壬(已提起公诉)、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孔某己等人与何某乙、何某丙发生厮打,造成何某乙的头部、胸部、左手手指受伤,何某丙的眼部受伤,孔某丙的嘴部和面部受伤。经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何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孔某丙、何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孔某己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朱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何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孔某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孔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孔某己基于不正当目的,结伙纠集众人积极参加殴斗,破坏公共秩序,致1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孔某己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孔某辛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孔某己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孔某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兆伟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被告人孔某己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孔某己《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孔某己《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