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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刘某甲重大责任事故、伪造企业印章案)_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5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小区**号**门**室。2018年3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号**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2018年3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企业印章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8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孔某甲驾驶装有石脑油的黑M****6油罐车到大庆市龙某某**小区附近的被告人刘某甲为法定代表人的大庆市**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停车场,后孔某乙(已死亡)驾驶车辆来到此处。被告人孔某甲将黑M****6(小罐车)油罐车停放在黑E****5、黑E****挂(大罐车)旁边,孔某乙登上大罐车顶部打开罐口盖,被告人孔某甲从小罐车拉出输液泵导管递给孔某乙,孔某乙用绳子将导管拉到大罐车罐口并将其插入罐内,开始倒液,在操作过程中发生爆炸,孔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孔某甲受伤。经鉴定,该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319,013.25元。经鉴定,涉案车辆爆炸与当事人未采取消除自身静电的措施,未将车辆停运一段时间采取静电接地措施,未置换罐内气体造成静电引燃罐体内可燃气体的物证特征存在因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调查报告、被告人孔某甲、刘某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孔某乙死亡证明、车辆买卖协议、卖车协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协议书、营业执照;

2.证人邢某某、刘某乙、李某甲、刘某丙、冯某某、黄某某、霍某某、刘某丁、杨某甲、孔某丙、杨某乙、杨某丙、金某某、李某乙、谷某某、车某某、吴某某、庄某某、牛某某、尚某某、魏某某、沈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甲、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4.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庆价认定[2018]226号鉴定意见、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沪华碧司鉴[2018]物鉴字第96号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

二、伪造企业印章罪

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办理该大庆市**运输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时,向大庆市龙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大庆市龙某某工商局)提供伪造的公司住所产权证明。经鉴定,公司住所产权证明上的“中国石油大庆**厂财物资产部”印文与同期大庆**厂使用的“中国石油大庆**厂财务资产部”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经侦查,被告人孔某甲于2018年3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3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住所产权证明、企业登记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大庆**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样本及公章

 2.证人孔某丁、王某甲、李某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4.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文检)字[2018]34号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文检)字[2018]39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存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海军

检 察 员:童召坤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光盘一张;

3.全部卷宗材料及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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