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8********,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曲阜市**小区5号楼3单元601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村**街**号)。2013年1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12月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微山县**镇**村**路**号(户籍地同上)。2005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5年12月14日减刑释放;201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1********,汉族,中专文化,住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号(户籍地同上)。2017年12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金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使用开锁工具非法进入茹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二万三千元左右,谢瑞麟牌黄金项链一条,谢瑞麟牌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手镯一只。经济宁市任城区价格认证服务中心认定,茹某某家被盗的谢瑞麟牌黄金耳环(4.31克)价格为1763元,谢瑞麟牌黄金项链(20.46克)价格为8368元,合计被盗物品价格为10131元。
2.2019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使用开锁工具非法进入李某乙家中,盗窃500元现金及价值256元的自助餐券两张。
3.2019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被告人金某某窜至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室,使用开锁工具非法进入宫某某家中,盗窃钻石戒指一枚,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后被返回家中的宫某某发现,孔某某、金某某逃跑。经济宁市任城区价格认证服务中心认定,宫某某被盗的金至尊黄金手镯(24.752克)的价格为10693元。
2020年1月6日、1月8日、1月18日,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分别在曲阜市、济东新区、泗水县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基本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茹某某、田某某、李某乙、宫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孔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孔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分别在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金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孔某某、金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被告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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