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7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乡,现住址:河南省川汇区**路**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孔某某明知郭某某、蒋某某让其运送的药品属于无证非法经营,自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通过自己经营的**物流,为谋求利益,多次帮助蒋某某、郭某某将非法经营的药品运输至鹿邑县,帮助蒋某某、郭某某代收药品款3168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证人郭某某、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1书证:户籍证明、物流单据、微信转款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药品,而帮助他人运输、代收货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娣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73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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