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微信名为“想开动物园”的球蟒卖家,并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了人民币7000元(以下币种同)收购1条球蟒,卖家将该球蟒邮寄到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住处。
2018年9月,被告人孔某某通过网络添加了何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好友,花费1800元向其收购了1条球蟒,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当面完成交易。
2018年冬,被告人孔某某通过贴吧认识了四川成都市微信名为“zero”的绿树蟒的卖家,并添加其微信,通过微信向其支付4000元收购了1条绿树蟒,后卖家通过顺风车将该条绿树蟒送至被告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家中。
被告人孔某某将上述2条球蟒和1条绿树蟒均饲养于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家中,后被民警查获并扣押。经鉴定,上述物种系球蟒和绿树蟒,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球蟒、绿树蟒等物证;
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指认照片、动物救护收条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如自愿修复生态,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飞亚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0年 4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渝中区**号**单元**,联系方式1872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散页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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