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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92********,汉族,中专文化,曾系南京**康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巷**号。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曹某甲(已判决)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等“**系”公司。在此期间,曹某甲以年化收益率8%-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聘用、安排俞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等地成立众多关联公司,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2014年9月,南京**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本市秦淮区注册成立,系**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公司成立以来,通过招募业务员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居家养老、艺术品投资项目,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上述吸收的资金均汇入**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并由**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负责发放到期本金和利息。

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孔某某担任南京**公司业务员期间,采取上述方式,向集资参与人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孔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2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工商资料、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张某某、贲某某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曾某某、隋某某、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 东

2020年12月4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06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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