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户,工作单位暂无,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6日,许某某与被告人孔某某、华某某(在侦)经商议后在本市下城区野风现代中心成立杭州顺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揽业务员以通过发放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以江西宏远喀斯特原始股权融资项目为幌子,以年利率7%-12%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5年3月,许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孔某某等人经商议,为开展恒大建材市场融资项目先后成立杭州厚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为许某某,股东为孔某某、陈某某)、杭州顾展投资合伙企业(法人为许某某,股东孔某某),以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恒大建材市场融资项目,并以年利率9%-11%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上述公司共计吸收钱某某等11人资金人民币152万余某某,造成损失人民币150万余某某。经查,上述款项均未投入上述项目,除运营成本外,被告人孔某某分得人民币20万元,其余款项被许某某提现及归还欠款等。
2020年岳某某,被告人孔某某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退赔人民币28.71万元(其中15万元暂扣在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投资协议书、现金支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蔡某某、屠某某、庄某某、林某某、仝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以及同案人许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丹丹
2020年5月6日
附:
1. 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6*******;
2. 非法集资一览表;
3.侦查卷宗6册(证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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