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职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6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路**号,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现住本市城关区**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4月27日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7日、9月17日,被告人孔某某作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通过项目资料及画册进行宣传,分别以投资中国**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项目、保利(安阳)**有限公司**广场项目为由,承诺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北京**公司的名义,在本市与投资方原西藏**有限公司签订《投资服务协议》,分别向投资方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4000万元。
被告人孔某某通过以上两个项目帮助他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从中收取返点费共计人民币365万元。
同时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到案,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明知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资金资质的情况下,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返点费,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东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娘热派出所执行;
2.侦查案卷八册、账单七册、宣传画册一册、光盘七张;
3. 《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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