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1005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楼街**乡**村**道**屯,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个体。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向张某某销售“黑马”壮阳保健品二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80元。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黑马”壮阳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2020年5月22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辛安派出所从孔某某经营的**超市内检查扣押“黑马”壮阳保健品二十六瓶。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黑马”壮阳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收款记录、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供述;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运武
检察官助理:康丽芳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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