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孔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请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经事先约定,被告人孔某某从他人处以人民币(下同)1,500元/瓶的价格购入假冒贵州茅台酒10大箱(12瓶/2小箱),将其中5大箱以1,70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货款102,000元。陈某某将上述酒品销售给王某甲,王某甲之女沈某某随即将其中8小箱(6瓶/箱)销售给王某乙。后陈某某将王某甲退还的2小箱涉案酒品退给孔某某,孔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陈某某货款20,400元。
2019年10月16日,王某乙公安机关提交了涉案酒品48瓶。同年12月10日,民警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并当场查扣贵州茅台酒102瓶、赖茅4瓶。除军区专供贵州茅台酒1瓶、赖茅4瓶无法鉴定外,其余酒品经鉴定均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审计,上述查扣的未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货值金额为17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乙、沈某某、王某甲的证言;2.涉案人员陈某某的供述;3.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物品照片、“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4.《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等;5.《营业执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授权委托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6.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8.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未销售货值金额均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于未销售部分,被告人孔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若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进行退赔,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朱颖庆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鉴定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