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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一部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孔,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通辽市**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霍林郭勒市南广场**8*单元**8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5时许,在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厂内站台,通辽市**物流有限公司司机孔某某驾驶铲车为黄某某驾驶的挂车卸货,卸货完毕后,霍林郭勒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到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装卸工人曾某某、赵某人工清理车上的货物,孔某某驾驶铲车倒车时由于疏忽大意未确定后方安全的情况将曾某某撞倒,黄某某发现后将孔某某喊停,孔某某下车后发现曾某某在铲车两个车轱辘中间的地上躺着,赵某拨打“120”急救,“120”急救到达现场后确认曾某某已死亡,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霍公司尸鉴字【2019】06号)鉴定曾某某符合交通工具碾压导致的胸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报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急救记录、协议书、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赵 某、黄某某、金某、于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 鉴定意见: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孔某某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法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延欣

检察官助理:王  婷

2020年12月4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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