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市**路**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的白色丰田汽车,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桂路107号“双桂花园”小区2 期24栋与33栋之间道路上行驶时,将被害人龚某某撞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害人龚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5370****;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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