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4〕293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60********,汉族,高中文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籍地河南省夏某某,住夏某某**。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6月20日到我院投案,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1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9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于2014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间,被告人孔某某利用担任夏邑**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受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委托在办理孔庄乡三陈楼村、郭河村、韩楼村、辛集村、孔庄村、苗厂村、孟辛庄村玉米农业险过程中,采取自己垫付保费、编造投保、受灾事故资料、虚假理赔等手段,骗取国家玉米保险理赔金。被告人孔某某投保16127.11亩,个人垫付保费48381.33元,骗取国家农业保险金共96723.25元。被告人孔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退赃款913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耿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办理玉米农业险的过程中,骗取玉米保险理赔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孔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王文宗
二O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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