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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街**号。曾因吸毒于2015年6月4日被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000元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后于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经微信联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购毒人员金某某(已判刑)的人民币800元购毒款后,将毒品放至浙江省平阳县汇水河路286号好日子自助烧烤店门口的空调外机墙缝,随后通知金某某到上述地点拿取毒品。金某某拿取毒品后进行部分吸收,后于同日3时许在平阳县鳌江镇王里路33号处将剩余毒品交予柳某某时被现场抓获,金某某交付的0.38克毒品也被现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函、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柳某某的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说明、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取样录像、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飞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监管医院;

2.光盘壹张,补充材料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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