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5日被泊头市公安局网上追逃抓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张家口市桥西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中旬,孔某某使用假名“刘某某”声称可以用边某某的一辆金杯750汽车,车牌号为冀G7****替其办理抵押贷款,贷出4、5万元。孔某某将该汽车开至保定市后将该车抵押贷款出283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民法院
检察官:候增玉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羁押于张家口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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