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英德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彭某某、“某某霞”(均另案处理)通过打电话进行电信诈骗,其中被告人孔某某和彭某某负责刷卡提现、ATM提现,另外彭某某还负责向其上家“某某霞”提供身份证和办理银行卡、POS机,与“某某霞”对接每天要取款的金额。彭某某等人于2019年1月8日8时许,通过手机号码1987794****、1986596****,先后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张某某、欧某某、周某某,以是女儿的班主任、教育局的副局长急需借钱、给领导送红包等名义,分别骗取张某某、欧某某、周某某各自的人民币8000元、5900元、50000元,合计骗取三名被害人总金额人民币63900元,随后于当日由被告人孔某某和彭某某在广东清远市英德镇**路陈某某的**便利店通过POS机刷卡提现58600元,余款在银行ATM机上提现,将全部赃款取走。被告人孔某某得赃款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辨认笔录;四、电子数据;五、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伯强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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