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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诈骗案)_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葛店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住该县桃州镇长安社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4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始,被告人孔某甲用虚假身份及虚假收货人名字、电话在唯品会购物网站注册大量会员帐号,并用不同帐号分别操作购物流程,购买手机、平板电脑等商品,获取该网站订单支付链接。为骗他人帮其“买单”,孔在网上联系“刷单商”约定报酬,将其尚未完成支付的订单支付链接转发给“刷单商”进行“推广”。“刷单商”在互联网上谎称从事“刷单”代付业务可退还代付款还可赚取“刷单工资”,骗取大量网民为孔某甲所购商品进行付款。订单付款完成后,唯品会网站启动发货程序,“刷单商”将受害人“拉黑”,并不退款且不发放“刷单工资”。被告人孔某甲则根据网上运单轨迹,用虚假身份的手机联系快递员将发出的商品转寄至武汉**广场敖利(另案处理)处贩卖获利。

至案发,被告人孔某甲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冯某某、杨某甲等75人人民币共计539278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孔某甲被安徽省广德县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唯品会华中运营部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清单、扣押清单、孔某甲注册账号及购买商品明细、被害人彭某某等75人的报案材料、网络支付记录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胡某某、谢某乙、孔某乙、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冯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75人的陈述;4、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支付宝支付记录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涛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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