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镇**村**组**号。2009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1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7月,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又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月2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4月2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8日以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邻居蔡某某认识被害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在**镇美食一条街办理展销会为名,伙同李某乙(在逃)冒充**镇美食一条街开发房地产法人罗某某,找了一个外号“胖子”(真实情况下详,在逃)的人,伪造“浏阳市**城管执法大队”、“浏阳市**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经查2单位均不存在),用以伪造申请报告和场地租赁协议,以找关系送礼和租场地为名,先后骗取受害人李某甲11500元。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案发后退还被害人李某甲李某某11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章、照片、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协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收条、谅解书、证明、批复、证明、移动电话开户资料、通话清单等书证;②被害人李某甲陈述;③证人杨某某、蔡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及辩解;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有诸多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孔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磊
2019年5月23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浏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认罪认罚-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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