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花园**幢**室。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各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同年8月期间,时任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铜山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孔某某,在处理“9.20”介绍卖淫案过程中,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为由,先后骗取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共计人民币4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孔某某以罚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孔某某以没收违法所得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孔某某以罚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孔某某以罚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
4.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孔某某以罚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
5.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孔某某以没收违法所得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清慧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花园**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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