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虚开发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住嘉祥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为向兰陵县**公司报账,在与济宁**建材有限公司、济宁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从济宁**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发票金额共计400000元,从济宁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金额共计101250元,后孔某某用以上五张发票报销费用,该五张发票金额共计501250元,其中税额150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孔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东

检察官助理:刘笑笑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联系电话:1509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