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81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乐清市虹桥镇1909广场四楼的**KTV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约定在乐清市虹桥镇1909广场附近斗殴。后双方纠集人员到达1909广场附近,被告人孔某某伙同潘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邵某某、黄某某、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互相殴打,其中潘某某方的人员在打斗过程中持有水果刀,造成邵某某、潘某某、孔某某、许某某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潘某某、孔某某、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门诊病历、扣押清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及同案犯潘某某、邵某某、丁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并积极参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卷宗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