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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凌晨,郭某甲、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在上杭县麦田KTV停车坪发生口角,陈某甲踢了郭某甲一脚,双方口头相约在麦田KTV停车坪打群架。后郭某甲纠集刘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陈某甲纠集被告人孔某某及陈某乙、包某某、郭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上杭县麦田KTV停车坪。双方拳打脚踢发生互殴,造成双方多人轻微受伤。

2019年12月19日,陈某甲、郭某甲相互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对方所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郭某甲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温某某、包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纠集他人并参与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峰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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