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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Z574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9********,汉族,大专文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户籍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于2014年3月起担任*甲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注册地位于本市静安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2018年6月至11月,在被告人孔某某的接洽下,*甲公司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议》,接受*乙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化工原料乙二醇等,并先后与外商签订订购合同、开具信用证。经审计,涉及货款总额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在上述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某轻信*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康某某等人(已另案起诉)编造的说辞,违反正常操作规范、突破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在*乙公司未付清货款、未提供实物抵押或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同意*乙公司以企业远期支票作为担保、将全部提单予以交付,最终导致*甲公司被康某某等人骗取货款共计7900余万元。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孔某某向上级部门投案;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赔10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情况说明、职务证明、任职建议、营业执照、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及相关企业信息资料、起诉书、进口代理协议、涉案合同、支票,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沈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关联案件被告人康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作出退赔、弥补了部分国有资产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梦梦

检察官助理:叶子祥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

     1390193**** 

2.调查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一册、侦查卷宗六册、审计

   报告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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