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49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6********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无业,家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8月21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19日10时21分许,在本市碑林区**路**网吧内,被告人孔某某趁被害人徐某某不备,扒窃徐某某放在身体右侧沙发扶手上的壹部黑色Iphone4s手机(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550元)时,被徐某某当场发现并报警。经讯,被告人孔某某对其实施扒窃的行为供认不讳。被盗手机被当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照片;
2.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
3.孔某某指认照片;
4.价格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6.情况说明;
7.前科劣迹材料;
8.孔某某户籍资料;
9.被害人陈述;
10.被告人孔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4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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