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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汉族,现住址:安徽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户籍所在地:安徽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无业,2009年因盗窃罪被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因为盗窃被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因盗窃被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因涉嫌盗窃罪被潘集分局平圩派出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孔某某来到****中学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牌两轮电瓶车盗走。

2.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孔某某来到被害人章某某经营的位于潘集平圩镇****超市附近,趁无人之际,撬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260余元及****、****香烟两条。****、****香烟经价格认定分别为200元、260元。

3.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孔某某来到平圩****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牌三轮电瓶车盗走。该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为1757元。

4. 2019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某来到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位于****西侧附近的商店内,趁无人之际破坏卷帘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1500余元及香烟若干。

5. 2019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某来到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饭店,趁无人之际,破坏玻璃门进入店内盗窃两箱酒及香烟等物品。

6.2019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某来到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位于****西侧附近的商店内,趁无人之际破坏卷帘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500余元及香烟若干。

7. 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某来到平圩****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平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三轮车盗走。该三轮车经价格认定为600元。

8. 2019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某来到平圩****小区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橘红色****牌三轮电瓶车盗走。该三轮电瓶车价格经认定为1952元。

9. 2019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某来到位于田家庵区****的被害人段某某的面条店,破坏卷帘门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1500余元后离开现场。

10. 2019年8月4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孔某某来到田家庵区****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蓝色****牌电瓶车盗走,该电瓶车经价格认定为5820元。

11. 2019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来到田家庵区****宾馆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及另一辆电瓶车的电瓶盗走,后分别以200余元及1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路人。该红色三轮电动车价格认定为1320元,该电瓶经价格认定为653元。

12. 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某来到田家庵区****巷道内,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的面包车(皖****)后备箱撬开后进入车内盗窃现金40余元、两股电线、两包普皖香烟。被盗电线、香烟经价格认定分别为220元、26元。

13. 2020年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来到****东门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蓝色****牌三轮电瓶车盗走,该电瓶车经价格认定为3666元人民币。

14. 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某来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西门的水果店,趁无人之际,破坏门把手进入店内盗窃200余元现金、水果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发票、监控截图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许某某、陈某某、段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平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章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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