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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7********,汉族,高中毕业,济源市**集团**厂员工,住济源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五、六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健身房更衣室内将被害人原某某存放在更衣柜内的一块“卡地亚”牌手表盗走。经鉴定,该手表价值1270元(已追退)。

2019年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健身房更衣室内将被害人赵某甲存放在更衣柜内的一块“DW”牌手表盗走。经鉴定,该手表价值1040元(已追退)。

2019年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健身房更衣室内将被害人赵某乙存放在更衣柜内的一件“NY联名”牌T恤盗走。经鉴定,该T恤价值140元(已追退)。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健身房更衣室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黄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该黄金戒指价值5855元(已追退)。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健身房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块“罗西尼”牌手表盗走。经鉴定,该手表价值2830元(已追退)。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健身房更衣室内将被害人郑某某存放在更衣柜内的一个“华为”运动耳机、一桶“allmax”牌蛋白粉、一瓶“高夫”洗头膏、一瓶“清扬”沐浴液盗走。经鉴定,华为运动耳机价值240元、高夫洗头膏价值43元、清扬沐浴液价值27元(已追退)。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健身房更衣室被将被害人党某某存放在更衣柜内的一个“Beats”牌耳机、一个“索尼”牌挂脖式耳机以及被害人周某某存放在更衣柜内的一个“NIID”斜挎包盗走。经鉴定,Beats耳机价值600元、索尼挂脖式耳机价值150元、NIID男士斜挎包价值110元(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3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 楠

李刚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 案卷证据及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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