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五、六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健身房更衣室内将被害人原某某存放在更衣柜内的一块“卡地亚”牌手表盗走。经鉴定,该手表价值1270元(已追退)。
2019年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健身房更衣室内将被害人赵某甲存放在更衣柜内的一块“DW”牌手表盗走。经鉴定,该手表价值1040元(已追退)。
2019年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健身房更衣室内将被害人赵某乙存放在更衣柜内的一件“NY联名”牌T恤盗走。经鉴定,该T恤价值140元(已追退)。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健身房更衣室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黄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该黄金戒指价值5855元(已追退)。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健身房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块“罗西尼”牌手表盗走。经鉴定,该手表价值2830元(已追退)。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健身房更衣室内将被害人郑某某存放在更衣柜内的一个“华为”运动耳机、一桶“allmax”牌蛋白粉、一瓶“高夫”洗头膏、一瓶“清扬”沐浴液盗走。经鉴定,华为运动耳机价值240元、高夫洗头膏价值43元、清扬沐浴液价值27元(已追退)。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健身房更衣室被将被害人党某某存放在更衣柜内的一个“Beats”牌耳机、一个“索尼”牌挂脖式耳机以及被害人周某某存放在更衣柜内的一个“NIID”斜挎包盗走。经鉴定,Beats耳机价值600元、索尼挂脖式耳机价值150元、NIID男士斜挎包价值110元(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3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史 楠
李刚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 案卷证据及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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