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3********,汉族,小学毕业,务农,非中党员,户籍地河南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2009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20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兰考县公安局拘留;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某骑电动车路过兰考县红庙镇青龙岗村“海涛爆炒鸡”饭店时,从“海涛爆炒鸡”后的厕所窗户跳进该店内,被告人孔某某使用厕所内一个方格围裙遮住面部后,在店内的柜台抽屉里盗窃走现金620元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孔某某人口基本信息、孔某某作案所用围裙照片一张、作案所穿上衣照片一张、现场方位照片、现场地理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光盘制作说明;2、被害人孔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录像、讯问孔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入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来力
检察官助理:郭东鹏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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