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董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83********,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沧州市运河区**乡**村,现租住于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区,无业。2013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孔某某去到沧州市运河区梁官屯村,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将张某某租的仓库的门锁砸开后,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估价,价格为1500元)、铝合金龙骨280根(经估价,价格4656元),孔某某将盗窃来的电动三轮车和铝合金龙骨卖给了刘某甲,得赃款1060元。赃款已被挥霍。
2、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孔某某去到沧州市运河区前程子村,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将伯某某家门锁砸开后进入被害人伯某某家中,盗窃黄金项链一条(因信息不全无法估价)、黄金戒指一枚(因信息不全无法估价)、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估价,价格为500元),孔某某将黄金饰品卖掉得赃款7000余元。赃款已被挥霍,笔记本电脑现已被追回发还给伯某某。
3、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孔某某去到沧州市运河区北陈屯村,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将周某某家门锁砸开后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盗窃中华牌香烟(软包)36盒(经估价,价格为2700元)。其中35盒已被追回发还给周某某。
4、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孔某某去到沧州市运河区红庙村,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将方某某家门锁砸开后进入被害人方某某家中,盗窃现金900元,银质手镯两个(经估价,价格为765元)。现金已被孔某某用于赌博挥霍,银质手镯现已被追回发还给方某某。
5、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孔某某去到沧州市运河区安庄子村,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将刘某乙家门锁砸开后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被孔某某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伯某某、周某某、方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辨认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媛媛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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