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村**文化室,用铁枝撬开文化室内的功德箱挂锁,偷走箱内人民币190元。
同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村**区**巷**号一楼单车房,用铁枝撬开了单车房门挂锁,准备进入单车房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同年12月8日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村**商铺**号**五金店,攀爬防盗窗网从二楼进入商铺内,将被害人谭某某放置在商铺内的1套组装电脑、10公斤旧切割钼丝、15公斤废旧不锈钢偷走,后逃离现场。次日,孔某某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将旧切割钼丝、废旧不锈钢卖给一个收废品的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电脑卖给南海区**电脑维修店的王某某(另作处理)。
同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某再次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村**文化室,用铁枝撬开文化室内的功德箱挂锁,偷走箱内人民币150元。
2019年12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同月19日,民警在**电脑维修店内起获被盗的1套组装电脑。破案后,该电脑已发还被害人谭某某。
经鉴定,被盗的电脑、废旧不锈钢共价值人民币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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