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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27号 

被告人孔**,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县**乡**行政村**村**号,住河南省荥阳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同年1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孔**到荥阳市**芙蓉园**号楼**单元,将失主朱**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爱玛骑式电动车未拔的车钥匙盗走,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孔**到荥阳市**芙蓉园**号楼**单元处趁无人之际,将该红色爱玛骑式电动车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544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发票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朱**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的供述;4、鉴定意见: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荥价认定(2019)121号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孔**对犯罪实施地点、藏匿赃物地点、盗窃物品的辨认笔录一份及照片八张;6、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龙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孔**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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