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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孔小峰,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7********,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新安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1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17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孔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银灰色豫******的昌河牌面包车从新安县到义马市**社区,孔某某将车停放在**社区东侧道路向北约10米处,王某某下车进入**社区盗窃电动车。后王某某将盗窃的被害人冯某某的爱玛电动车推到面包车处时孔某某将后备箱打开,两人合力将电动车装上面包车。后孔某某与王某某驾驶面包车逃离义马。经鉴定,被盗爱玛电动车价值 1160元。   

2018年11月5日晚,被告人孔某某与王某某再次驾驶该车辆到义马市**社区,使用同样的作案手法将被害人冯某某的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小刀牌电动车价值3040元。两辆电动车合计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抓获经过、收到条、谅解书;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松丽

代检察员:韩歌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安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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