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小区,因涉嫌盗窃罪,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孔某某窜至榆次区液东巷4排1户,看到该平房的院门用锁子锁着,把门推开后进入,将被害人梅某某在屋内放着的六条黄鹤楼香烟盗走。经晋中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六条黄鹤楼香烟价值为3600元。
2.2019年8月2日至4日期间,被告人孔某某窜至榆次区花园路87号商铺门前,看到店铺内有电动车,把商铺的门把手弄坏,将刘某某的澳柯玛电动车盗走。经晋中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200元。
3.2019年10月4日中午,被告人孔某某窜至榆次区堡新街159号胖哥香辣虾店门前,将门锁撬坏,把被害人郝某某店内的雅迪电动车、酒等物品盗走。经晋中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448元,被盗2瓶汾酒、5瓶堡子酒、3瓶竹叶青酒、一坛汾酒共计350元。
4.2019年10月1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窜至榆次区汇通路260号帅丰集成灶门店,把门上的锁翻到门把手上钻进店内,盗走一台集成灶进风箱。经晋中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价值为2000元。
5.2019年11月5日中午,被告人孔某某窜至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街唐花口包子铺,把窗户扒开伸进手把门锁拉开。进入店内将收款机内的620元现金盗走。
综上,被告人孔某某盗窃价值共计10218元。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孔某某到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鹏飞
检察官助理:刘娟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路****小区*-*-**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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