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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7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区庆远镇沙岭社区**组**号,被告人孔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5年 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3月17日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1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上午约11时,被告人孔某某携带一把长约20公分的镊子窜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城中交易市场伺机行窃。11时许,当被告人孔某某在市场卖菜摊铺附近发现正在购买物品的受害人覃某某左上衣口袋装有一部手机时,即趁覃某某不注意用镊子将其一部华为牌Nova5i型智能手机盗走。被告人孔某某盗得手机后交给梁某某帮忙解锁并自用至案发被抓。经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宜价认定[2020]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人孔某某盗窃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1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手机退还失主。被告人孔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覃某某2020年2月14日11时40分到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城东派出所报案,当时在市场被盗一部华为Nova5iPRO型手机;(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2020年2月14日决定对覃某某手机被扒窃案立案侦查;(3)传唤证:分别证实被告人孔某某于20120年2月27日、3月4日被公安机关合法传唤;(4)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照片:证实2020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孔某某人身进行搜查,并扣押一部华为Nova5iPRO型手机,手机特征为:华为Nova5i,内存128G,机身颜色密语红,MEID:A00000AEF63D08,IMEI1:864928044770425,IMEI2:864928044807821;(5)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覃某某提交的手机包装盒上写有:nova5i、蜜语红、MEID码是:AOOOOOAEF63D08、IMEI1:864928044770425);(6)户籍证明:1975年**月**日生,犯罪时已满十八岁,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7)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孔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5年 8月1日刑满释放;(9)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手机退还失主覃某某。

2.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2月中旬一天,孔某某拿一台红色华为牌Nova5i型手机叫帮解锁,后帮解锁后,孔某某将手机拿走。

3.被害人覃某某陈述:证实2020年2月14日覃某某在城中市场购买东西时其放在上衣口袋里的一台红色华为牌智能手机被盗。

4.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2月中一天上午11点左右,在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城中交易市场用镊子从一个30岁左右女子的左上衣口袋里偷得一部华为牌Nova5i智能手机,后叫外号“某某某”的人帮解锁,手机换卡自己使用到被公安机关抓获。

5.鉴定意见: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宜价认定[2020]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华为牌Nova5i型智能手机的基准日价格为1619元。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孔某某辨认盗窃手机现场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城中交易市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孔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强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河池市宜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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