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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42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224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房。2010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去到本区洛浦街洛溪新城洛湖居18栋之一楼下车库,乘无人发现之机,盗去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装有雨棚的电动车(不予估价),后驾车逃离现场。

2.2019年7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去到本区洛浦街广奥社区洛湖居18栋之一18-4停车位,乘无人发现之机,盗去被害人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装有雨棚的凤凰牌电动车(不予估价),后驾车逃离现场。

3.2019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去到本区洛浦街洛湖居十九栋楼下停车场,乘无人发现之机,盗去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装有雨棚的凤凰牌电动车(不予估价),后驾车逃离现场。

4.2019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去到本区洛浦街广奥社区洛湖居十三栋之五603楼下停车场,乘无人发现之机,盗去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装有雨棚的玛莎特牌电动车(不予估价),后驾车逃离现场。

2019年9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区洛浦街东乡村五街66号201房出租屋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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