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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街**号,住武城县**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环境保护监理检测站。2008年7月7日因盗窃被武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3月份,被告人孔某某在武城县城区国泰小区内,两次到张某某经营的“美缔可”化妆品车库内盗窃化妆品等物品。经鉴定,其盗窃的未开封化妆品价值3110元,且其使用盗窃得来的ktv会员卡消费78元。盗窃涉案总金额为3188元。

1、2019年2月22日22时许,在武城县城区国泰小区内,被告人孔某某在张某某经营的“美缔可”化妆品车库内盗窃“美缔可”牌化妆品11套。

2、2019年3月8日22时30分许,在武城县城区国泰小区内,被告人孔某某在张某某经营的“美缔可”化妆品车库内盗窃“美缔可”牌化妆品4套,“美缔可”牌面部清洁霜6个,“oppo”牌手机1部、身份证1张、银行卡4张、“华星”会员卡1张、ktv会员卡1张、充电宝1个。

部分被盗化妆品及手机、充电宝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书证;3、李玉强、韩林林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搜查等笔录;8、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情节,被告人孔某某应适用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被告人孔某某具有全部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友忠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武城县**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76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3、自行补充侦查材料4份6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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