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家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窜至会东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五楼8号病床,趁袁某某熟睡之际,将袁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女士挎包盗走。被盗女士挎包内有现金200余元、白色DW牌女士手表一块、身份证、社保卡等物品。
2、2019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窜至会东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2号病床,趁计某某熟睡之际,将计某某放在病床上的一部华为牌7C型手机盗走。
3、2019年10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窜至会东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9号病床,趁杨某某及其母亲苏某某熟睡之际,将苏某某放在枕头下的女士挎包盗走。被盗挎包内有现金1202元、WELEE牌黑色手机一部。被告人孔某某作案后准备逃离现场时被会东县人民医院保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苏某某被盗的挎包、现金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终止通知书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周某某、曾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 失主袁某某、计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6. 视听资料(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强
2020年2月13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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