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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0年5月7日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52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银壶街道交通路10号附19号六枝特区**街道**路**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到六枝特区人民北路后街路口,看见被害人邹某某衣服口袋有钱,便用随身携带的夹镊子伸进邹某某的衣服口袋扒窃得人民币820余元,之后将扒窃所得的820余元进行挥瞿。

2019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到六枝特区休闲广场旁洪林万象商城售楼部门前人行道上,用夹镊子扒窃得被害人朱某某衣服口袋内的玫瑰金色OPPOR11手机一部,销赃得款350元进行挥瞿。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认定,朱某某被盗的OPPOR11手机价值人民币2395元。

2019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到六枝特区中国人民银行门口人行道上,扒窃得被害人李某某衣服口袋内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驾驶证一本、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五张、油卡二张、洗车卡一张等物品),其打开钱包见包内没有钱,便将钱包及包内物品丢弃在六枝特区中国人民银行门口人行道上的施工棚内,案发后孔某某带领公安民警到该施工棚内将钱包及包内物品追回。

被盗钱包及包内物品于2019年12月10日由六枝特区公安局发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到六枝特区休闲广场扒窃得被害人杨某某衣服口袋内的蓝紫色oppoa7x手机一部。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六枝特区平寨火车站附近将孔某某人赃俱获,从孔某某身上搜出其扒窃得的oppoa7x手机一部和作案工具夹镊子一把。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认定,杨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90元。

被盗oppoa7x手机于2019年12月17日由六枝特区公安局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夹镊子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辨认、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伍贤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夹镊子一把。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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