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孔**,小名“宣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9120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住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高李村****。因致他人轻微伤于2014年8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四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孔**伙同董**(已判)、王*(已判)窜至镇平县贾宋镇移动营业厅,将店内的两台电脑及十二部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共价值4770元;后又窜至镇平县贾宋镇银鑫家电,将店内的两台海尔牌电视机、两台东芝牌电视机、三台创维牌电视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视机共价值34263元。
案发后,被告人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孔**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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