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木材有限公司对面**铝材厂宿舍,**铝材厂工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孔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木材有限公司对面**铝材厂宿舍用手机上网赌钱,因输了钱,遂起贪念,趁同室舍友被害人梁某某不在宿舍,翻找被害人梁某某放在宿舍床上的书包,在书包里找到人民币现金4400元并据为己有。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并扣押其挥霍后剩余的人民币274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伟浩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