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6********,汉族,小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区**村**号。2005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6月13日因盗窃被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2014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29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8********,汉族,小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巷**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3********,汉族,小学,个体工商业者,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6日被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成某某、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8日下午13时许,在河北省深泽县**村的果园地中,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蓝色牌照号冀****的马自达汽车,盗窃秦某某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当日以1800元价格卖给成某某,成某某微信转账支付孔某某,孔某某将所得赃款微信转账给李某甲,经安国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人民币3100元。
2、2019年4月26日中午,在河北省安国市**村,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蓝色牌照号冀****的马自达汽车,盗窃吕某某绿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当日以1600元价格卖给成某某。
3、2019年4月23日中午,在河北省安国市**村,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蓝色牌照号冀****的马自达汽车,盗窃马某甲三安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当日以1800元价格卖给成某某,成某某微信转账支付孔某某,孔某某将所得赃款微信转账给李某甲,经安国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人民币3100元。
4、2019年4月19日中午,在河北省安国市**村,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蓝色牌照号冀****的马自达汽车,盗窃郝某某橙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被车主发现开车追赶,将电动自行车丢弃后逃跑,经安国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市场价格人民币1200元。
5、2019年4月18日上午,在河北省安国市**村,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蓝色牌照号冀****的马自达汽车,盗窃焦某某山羊两只,当日以1100元价格卖给成某某,成某某微信转账支付孔某某,孔某某将所得赃款微信转账给李某甲,经安国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山羊市场价格人民币2700元。
6、2019年4月17日中午,在河北省安国市**村,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蓝色牌照号冀****的马自达汽车,盗窃崔某某宝岛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当日卖给成某某,经安国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人民币3500元。
7、2019年4月15日中午,在河北省安国市**村,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蓝色牌照号冀****的马自达汽车,盗窃魏某某淮海牌银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当日以16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成某某,经安国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人民币3000元。
8、2019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蓝色牌照号冀****的马自达汽车,在河北省安国市**村,盗窃马某乙雨江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当日以2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成某某,经安国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人民币4200元。
9、2019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蓝色牌照号冀****的马自达汽车,在河北省安国市**村,盗窃李某乙赛克牌玫瑰金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当日以600元左右价格卖给成某某,经安国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人民币2610元。
10、2019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蓝色牌照号冀****的马自达汽车,在河北省安国市**村,盗窃王某某百事利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国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人民币3200元。
11、自2019年4月份以来,李某甲在明知孔某某从微信给她转款系孔某某从事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依然接受孔某某向其微信转款11笔共计14400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车贷和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成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给被害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不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犯罪前科,且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在明知孔某某向其出售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系偷盗所得的情况下,依然收购后加价出售牟利,李某甲在明知孔某某从微信给她转款系孔某某从事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依然接受并用于消费, 成某某、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阳
2019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成某某现羁押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单页材料五张。
3.被害人名单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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