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开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12月5日,因吸毒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800元。2020年1月2日,因吸毒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孔某某多次在其住处容留王某瑞、杨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份某日,王某瑞驾车到孔某某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后孔某某在该住处客厅内容留王某瑞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夏季某日,王某瑞、杨某到孔某某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后孔某某在其住处容留王某瑞、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夏季某日,王某瑞、杨某再次到孔某某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后孔某某在其住处容留王某瑞、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0、11月份某日,孔某某向王某瑞购买甲基苯丙胺,后王某瑞、苏某波驾车将甲基苯丙胺送至孔某某在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孔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吸毒工具在其住处卧室容留王某瑞、苏某波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3. 王某瑞、杨某、苏某波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东
检察官助理:李涛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逮捕羁押在滨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三张,证据材料一宗。
3.证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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