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被害人白某某介绍,向白某某的亲戚侯某某借款,孔某某隐瞒了已将自己**小区**号楼**室抵押给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光分社的事实,以虚假的该房屋房产证复印件做抵押,向侯某某借款人民币11万元,期限为10个月。到期后,侯某某多次向孔某某索要欠款,孔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孔某某更换了手机号码。案发后,孔某某归还侯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13年1月7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没有取得巴林右旗天泽嘉园4、5号楼承包建设资格的情况下,以将巴林右旗天泽嘉园4、5号楼木工和钢筋工程承包给被害人白某某为由,收取白某某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同年1月10 日,孔某某与白某某签订了天泽嘉园4、5号楼木工和钢筋工程承包合同,后白某某发现孔某某未在天泽嘉园承包工程,向孔某某索要欠款,孔某某多次推脱,后更换了手机号码,至今未偿还白某某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借款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房地产权登记薄、巴林右旗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贷款管理档案、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据、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天泽嘉园小区工程承包补充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杜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孔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小刚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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