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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住普洱市思茅区**镇**社区居民委员***路*号***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其值班律师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0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云J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宁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00时26分,当其行驶至福通建材市场门口前时,因避让车辆,致使所驾车辆驶出路面与路边花台相撞,造成花台与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孔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孔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7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孔某某正侧面照、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暂住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思茅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苟某、王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江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镇**社区居民委员***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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