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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污染环境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四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王某某(已判刑)在经营的“遵化市南二环西路**车床加工部”车间内,由被告人孔某某、杨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李某丙(已判刑)等人利用超声波清洗机清洗机件的油污,所生产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城市污水管网内。2019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正在加工部清洗排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河北海之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认定:超声波清洗机废水中含有石油类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遵化分局对遵化市南二环春雨车床加工部加工时产生的废水认定为危险废物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河北海之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岂淑铭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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