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一出租屋。2019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2020年1月7日,佛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我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孔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文明西路**会所三楼391房内,因感情纠纷和经济问题与被害人何某甲起争执,孔某某用手持刀划割被害人何某甲的脖颈处、胸部、头部等位置多刀,致何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何某甲符合前胸及胸背部损伤造成双肺、肺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

2019年10月25日19时许,民警到场后将留在现场自伤的孔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俏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2张;

3.本案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