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一出租屋。2019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2020年1月7日,佛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我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孔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文明西路**会所三楼391房内,因感情纠纷和经济问题与被害人何某甲起争执,孔某某用手持刀划割被害人何某甲的脖颈处、胸部、头部等位置多刀,致何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何某甲符合前胸及胸背部损伤造成双肺、肺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
2019年10月25日19时许,民警到场后将留在现场自伤的孔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俏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2张;
3.本案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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