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 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9日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与孔某甲系姐弟关系,2017年的一天,孔某某将其母亲从昌德接到了大庆去赡养,半个月后孔某甲又将母亲接回,并将母亲送到安达市升平镇养老院。二人因赡养老人一事便产生矛盾。孔某某自称2020年1月6日晚上睡觉时已故的母亲给其托梦:“让他把孔某甲杀了。”次日晚上6点多钟,孔某某酒后到孔某甲家,见孔某甲在鸡舍捡鸡蛋也不出来,孔某某见到孔某甲的儿子华某某便对他说要杀死孔某甲,后被华某某和华某某的媳妇将孔某某劝回。当天晚上孔某某给孔某甲打电话并扬言要杀死她。
2020年1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来到孔某甲家鸡舍,孔某某见到孔某甲后便说:“妈给我托梦了,让我杀死了你。”同时孔某某便从兜内掏出折叠刀要扎孔某甲,孔某甲儿子华某某上前就问孔某某为啥杀我母亲,这时孔某某就拿着刀朝华某某来了,华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铁管子上前就打在孔某某的胳膊上,后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上前将孔某某拦住;并由孔某乙将孔某某手里的刀抢下。后孔某甲报警,昌德派出所工作人员出警后在现场将孔某某抓获。经黑龙江省公安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案发当时不存在影响辨控能力的精神障碍。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一把
2.书证:公安机关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照片、诊断书;安达市工业职工医院关于孔某某出院诊断书。
3.证人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孔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
7.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主观上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未遂)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杀人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春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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