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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州**县**乡**村*社**号,农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因浇水问题与被告人孔某某的母亲魏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某殴打魏某某,两人互相厮打,孔某某见到李某某在殴打魏某某,随即过去与李某某理论、劝架,李某某还要扑打魏某某,孔某某便在李某某脸部打了一拳,导致李某某鼻部受伤。李某某被打倒在地后,孔某某在李某某身上踢了几脚,被现场的人劝开。经鉴定,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伴塌陷,鼻中隔骨折,上颌窦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孔某甲、魏某某、喇生福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启苹

检察官助理:王雪婷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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