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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4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7时许,在富川瑶族自治县福利镇红岩村孔某甲、孔某乙的房子旁,孔某某母亲林某某与其丈夫孔某乙的堂兄弟孔某甲因房子地界发生纠纷,双方由争吵发展到相互动手打架,在房子旁边的孔某乙、林某某的儿子孔某某于是上前帮助父母孔某乙、林某某与孔某甲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孔某某持刀将孔某甲的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孔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26日,孔某某被传唤到案,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孔某甲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鉴于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锋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37****4008。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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